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美丽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合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2152443号“美柚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柚”二字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与“美柚”之间已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410909号“美柚”商标、第28521924号“美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三、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人人拼多多”、“拼又多”、“钱大妈带货”、“钱大妈拼团”、“爱尔右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已被驳回。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及美柚APP的介绍;
2、百度上关于“美柚”的相关搜索记录;
3、申请人及美柚APP所获荣誉证明;
4、申请人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5、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现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计算机录入服务;职业介绍所;会计”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美柚好”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秘;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文字“美柚好”构成,完整包含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人人拼多多”、“拼又多”、“钱大妈带货”、“钱大妈拼团”、“爱尔右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