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文彦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文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4803576号“麦麦人炸鸡 MM-MAN CHICK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麦麦人炸鸡 MM-MAN CHICK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第35类“户外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29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44872号“麦麦全席”、第12075142号“麦当劳”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冰茶”、第32类“姜汁啤酒”、第43类“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258号“麦”、第17635711号“麦麦”、第15486029A号“麦麦开饭”、第17635714号“麦麦用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麦麦”、“麦当劳麦香鸡”、“麦当劳”、“麦”等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03576号“麦麦人炸鸡 MM-MAN CHICK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