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唐楷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4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仅仅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一个延续申请。商标局早已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1999号“one 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并非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二以外,还引证了第8896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36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2、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其他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就当然能够与他人已经注册的近似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