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57213号“ONE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臆造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557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003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35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信息页;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荣誉列举;申请人进行公益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申请人旗下“一达通”官网截图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开发票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取款机(ATM)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取款机(ATM)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开发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