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莉婕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莉婕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466868号“GF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F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牙膏;清洁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3731号“GSK”、第5593662号“GSK及图”、第G1204936号“GSK及图”等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油膏;肥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66868号“GF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