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邦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689864号“COFFEE ST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FFEE STA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8458号、第360862号“COFFEE-MATE”、第360860号“咖啡伴侣”、第32460531号“COFFEE MATE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第30类“咖啡饮料;人造咖啡;麦乳精”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咖啡用植脂末”商品上的“COFFEE-MATE”“咖啡伴侣”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香港地区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牛标交易NIUTM.COM”“中知信托”“中知银行”等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89864号“COFFEE STA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