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18182号“吉象优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象优洗 67618182

阅读:135862 2023-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洗巴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观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8182号“吉象优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2039号“吉象”商标、第14534898号“吉象JIXIANG”商标、第19218792号“吉象…

  申请人:四川洗巴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观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8182号“吉象优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2039号“吉象”商标、第14534898号“吉象JIXIANG”商标、第19218792号“吉象AUSPICIOUS ELEPHANT”商标、第66754729号“吉象心选JIXIANGXINX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其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相关协议、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青岛车酷派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已注销。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一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胎翻新;轮胎动平衡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轮胎翻新;轮胎动平衡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轮胎翻新;轮胎动平衡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轮胎翻新;轮胎动平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7618182号“吉象优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象优洗 676181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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