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汤三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鱼与熊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61237681号“鲍二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鲍三爷”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及宣传推广,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216104号“鲍三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商标档案、宣传海报及店面照片、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鲍二爷”与引证商标“鲍三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