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卡黛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丘仕涉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47626806号“FV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V”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251645号“FV”商标、第33209695号“FV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突出使用“FV”及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胡双芬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丘仕涉,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FVU”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FV”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