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圻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中广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57668508号“甄明洞白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10629号“姜虎东 白丁及图”商标、第15569428号“白丁及图”商标、第15569422号“白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甄明洞白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白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