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07904号“自然诸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自然诸艺 35707904

阅读:73459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07904号“自然诸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07904号“自然诸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然诸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假牙清洁剂;口气清新喷雾;牙用漂白凝胶;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800号、第10514210号“自然堂”,以及第17028339号“自然堂CHCED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07904号“自然诸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707904号“自然诸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自然诸艺 357079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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