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34228号“赵氏平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赵氏平香 35734228

阅读:103998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邓光宏 共同申请人:赵平原、赵少荣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文礼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邓光宏、赵平原、赵少荣对被异议人赵文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34228号“赵氏平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代表人:邓光宏

      共同申请人:赵平原、赵少荣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文礼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邓光宏、赵平原、赵少荣对被异议人赵文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34228号“赵氏平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赵氏平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9837号“平香PING XIANG”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异议双方同处一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平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34228号“赵氏平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734228号“赵氏平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赵氏平香 35734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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