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40024号“老汉口OLD HAN K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老汉口OLD HAN KOU 36640024

阅读:133459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武汉立业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立业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640024号“老汉口OLD HAN 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武汉立业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立业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640024号“老汉口OLD HAN 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汉口OLD HAN K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碗柜;桌子;餐具柜;餐具架;凳子;食品橱;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箱;塑料包装容器”,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5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老汉口”商号或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虽然将“老汉口”店面门头进行了作品登记,但其文字本身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且异议人作品与被异议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40024号“老汉口OLD HAN K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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