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09724号“滴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滴E 36709724

阅读:71433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绵阳天一世纪生物水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绵阳天一世纪生物水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709724号“滴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绵阳天一世纪生物水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绵阳天一世纪生物水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709724号“滴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9643号、第16519933号“滴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会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为指定使用在“运送乘客;运输经纪”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运送乘客;运输经纪”等服务缺乏关联性,且双方商标亦有所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嘀嘀”有一定差异,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09724号“滴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709724号“滴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滴E 367097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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