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定县供销社农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2638号“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摆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是商品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文字整体蕴意独特,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摆城”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