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巨人宠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8126号“巨人爬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3108群组上的指定商品“动物食品,宠物食品,仓鼠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饮料”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3110群组上的指定商品“动物栖息用木屑,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猫砂,动物栖息用碎草”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8628号“巨人 JR”商标、第33558384号“巨人果子”商标、第43082217号“小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栖息用木屑、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猫砂、动物栖息用碎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动物食品、仓鼠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饮料、动物食品、仓鼠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