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威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3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013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3564号“永继茗普及图”商标、第29683318号“础兴及图”商标、第9307048号图形商标、第34362089号图形商标、第11970813号“础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定食品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