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梦银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坐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8688号“豪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0269号“豪梦”商标、第9089029号“豪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第46318303号“梦豪门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塑钢门窗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