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陵县界山翟记老鸭汤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5692号“界山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9039号“界山翟记”商标、第37430186号“界山翟记老鸭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8988号“界山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鱼制食品;水果蜜饯;熟蔬菜;蛋;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肉;肉汤;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蔬菜、汤、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式油封鸭、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肉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蔬菜、汤、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