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7414号“动感地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2988号“动感地带”商标、第26453256号“动约地带”商标、第3293137号“动感地带”商标、第26257250号“动约地带”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的第39282418号“动感地带”商标、第29253118号“动感地带”商标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0687号“动漫地带 COMIC ZONE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