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百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9127号“SUB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0315号“升威 SUNWAY S”商标、第45443781号“双威 S SUNWAY”商标、第41866747号“双威 SUNWAY”商标、第14369950号“双威 SUNWAY”商标、第5486666号“双威 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三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编程、多媒体设备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UNWAY”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