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太仓市鑫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仓市鑫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3855176号“家慕斯禾MUSI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慕斯禾MUSIH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装瓶用木箱;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宠物靠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制或塑料制箱;可充气广告物;家养宠物用床”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具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此外,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家慕斯禾MUSIHE及图”与异议人的商号“慕思”区别明显,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55176号“家慕斯禾MUSIH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