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景彬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景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188988号“白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滴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1679号、第17679643号“滴滴”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滴滴”,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88988号“白滴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