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04258号“T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MS 26704258

阅读:61570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慕博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慕博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26704258号“T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慕博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慕博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26704258号“T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M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97326号“DM'S”商标、第G575311号和第G584207号“DR.MARTE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04258号“T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6704258号“T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MS 267042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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