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徐小阳
被异议人:成都道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小阳对被异议人成都道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046389号“XUBEIHONGYING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UBEIHONGYINGD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徐悲鸿”是中国著名的美术家、美术教育家及现代美术奠基人。但是,被异议商标由英文组成,其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46389号“XUBEIHONGYING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