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68267号“嘉里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嘉里搬 37568267

阅读:150837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郭注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注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568267号“嘉里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郭注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注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568267号“嘉里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里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物运输;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替他人发射卫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7695号、第3686822号“嘉里”,第11173425号“嘉里物流KERRY LOGISTIC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物发运;货物传送;替他人发射卫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的“搬”字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嘉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68267号“嘉里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7568267号“嘉里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嘉里搬 375682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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