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晚安米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晚安米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166666号“晚安米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晚安米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5000号“晚安GOOD NIGHT及图”、第1930612号“晚安GOODNIGH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弹簧床垫;床垫;家具”、第24类“床单(纺织品);被子;床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77734号“晚安家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66666号“晚安米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