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深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尔街专利商标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深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6506778号“斗诗DOU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斗诗DOUSH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啤酒屋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寄宿处;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食品装饰;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28969333号“抖及图”商标和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7845287号“抖音”等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43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06778号“斗诗DOU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