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01462号“JAGARD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JAGARDEN 35701462

阅读:98460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01462号“JAGARD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01462号“JAGARD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GARDE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砖石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4767号“JAGUAR”、第15366366号“JAGUAR HERITAGE及图”、第24216575号“JAGUAR X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陆地车辆及其零附件的保养;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01462号“JAGARD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701462号“JAGARD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JAGARDEN 357014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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