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深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尔街专利商标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深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6266884号“斗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斗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革;(女式)钱包;书包;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箱;包;伞;女用阳伞;手杖;动物外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27802482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动物皮;书包;伞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66884号“斗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