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40575号“NOMOS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NOMOSION 36040575

阅读:163521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诺茂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跃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诺茂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40575号“NOMO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诺茂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跃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诺茂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40575号“NOMO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MOS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木工用钻子;刨刀;扳手”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0697831号“NOMO”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9863号“NOM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691855号“NOMO”,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0887835号“NOM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叉;泥铲(园艺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0575号“NOMOS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040575号“NOMOS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NOMOSION 360405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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