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三支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三支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6295881号“SANFU GLASS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F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8318号、第17226451号“SANFU”,第16435257号“三福时尚SANFU EASY FASHION EASY LIFE及图”,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SAN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拍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95881号“SANFU GLASS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