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鑫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506917号“LCL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CL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扑克牌;纸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0908号“LCT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跳棋(游戏);棋类游戏;纸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06917号“LCL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