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俊杰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4332号“荆乡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荆乡渔”使用在指定的鱼(非活)、水产罐头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