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41825号“ZH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Heal 67241825

阅读:130964 2023-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致慧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241825号“ZH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7579号“Zhenai”商标、第64668770号“Zhenai Healt…

  申请人:致慧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241825号“ZH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7579号“Zhenai”商标、第64668770号“Zhenai Health”商标、第45909382号“zeai”商标、第5381432号“ZEAL REAL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Heal”与引证商标一“Zhenai”、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Zhenai”、引证商标三“zeai”、引证商标四“ZEAL REALTY”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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