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成龙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9043号“佰草纲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496号“百枣纲目及图”商标、第12078697号“百枣纲目及图”商标、第12078475号“百枣纲目”商标、第24898227号“百枣纲目 家的营养枣粮及图”商标、第24864154A号“百枣纲目 家的营养枣粮及图”商标、第38469824号“百草目”商标、第31052938号“栢草纲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佰草纲目”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