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济宁福来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鲁科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居延涛
委托代理人:沈阳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0981号“居记小拜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203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第20200981号第43类“居记小拜年”商标在“1.餐厅;2.茶馆;3.快餐馆;4.备办宴席;5.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会议室出租;2.养老院;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动物寄养;5.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研,复审商标确未在市场上使用,无法判定其注册人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一直在使用该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的证明了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收完税证明;
2、餐饮发票;
3、出库单;
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5、大众点评及美团截页;
6、(2022)桂陆证字第7154号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营业执照;
8、餐饮发票;
9、店铺图片;
10、美团店铺截图及公证书;
11、店铺宣传视频。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不显示时间,美团平台信息实际使用与注册不一致,且未标注“R”,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完税证明等第三方票据证据,并不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本案的直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餐厅;茶馆;饭店;快餐馆;备办宴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经营有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居记小拜年餐厅,被申请人提交的登录美团商户线上经营平台有关居记小拜年检索结果公证书,显示的部分顾客评价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居记小拜年6-8人餐”、“居记小拜年3-4人餐”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餐饮发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餐厅”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饭店;快餐馆;备办宴席”复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餐厅;茶馆;饭店;快餐馆;备办宴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