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帅煜辉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帅煜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099220号“BOBBI ON EARTH 人间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BBI ON EARTH 人间芭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上光剂”等。异议人一美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7855378号“芭比”、第1795351号“芭比”、第14316903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异议人一中文商标“芭比”与“BARBIE”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中文商标“芭比”,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二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010551号“BOBBI BROWN”、第18021622A号“芭比·波朗 BOBBI BROW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皀;洗发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99220号“BOBBI ON EARTH 人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