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海民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6183942号“芭比呵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呵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9984号“BARBIE”、第17855378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创可贴;维生素”、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异议人中文商标“芭比”与“BARBIE”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文商标“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83942号“芭比呵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