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宁波市爱心天使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爱心天使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446938号“芭比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宠物美容服务;动物清洁;医疗诊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32735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被异议人中文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异议人中文商标“芭比”与“BARBIE”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包含被异议人中文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46938号“芭比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