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晓东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晓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922987号“小桔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桔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比萨饼;茶饮料;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咖啡;甜食;饼干;面包;冰淇淋;茶;小蛋糕(糕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723929号“小桔车服”商标、第32725246号“小桔有车”商标、第27347606号“小桔充电”商标、第28479449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食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22987号“小桔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