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意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7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7225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撤销公告;第57627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我局予以核准,于2023年3月13日刊登撤回公告。
2、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针对本案申请商标已作出商评字【2022】第31487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由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该案件情势变更,我局收回重裁,故原决定作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经撤回注册申请,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