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赛唯莱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2562号“BLUETEC MICROWAV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9608A号“天雁TY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39150号“BLU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71097号“Blue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03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74600号“柒柒零柒 TONGLY7707.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71053号“BLUETEK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548534号“BLUEWORLD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262879号“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684291号“BLUEOFFEYEPRO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187068号“BLUE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488646号“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925631号“福特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6847685号“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965692号“BLUE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796337号“BLUE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416793号“BLU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7255440号“BLUEARCH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十一现在初步审查程序。
3、引证商标十四、十七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TEC MICROWAVE及图”,且指定颜色,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五、七至十三、十五、十六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至十三、十五、十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核定使用的用于管理内燃机中的汽化器,以及其他用于控制燃料和气体混合物装置所使用的电子控制装置、测量仪器、配电箱(电)、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