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郑少彬
委托代理人:北禾(深圳)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郑少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110599号“柏悦国度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悦国度养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医疗按摩;康复中心;医疗保健;整形外科;芳香疗法服务;健康咨询;营养咨询;按摩;足部按摩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24433号“柏悦居”商标、第5124434号“柏悦府”商标、第769940号“PARK HYAT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原第42类“旅馆及其附属餐馆经营业”。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32466号“PAPK HYAT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4类“蒸气浴;按摩;美容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等服务上的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柏悦”,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柏悦”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10599号“柏悦国度养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