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92114号“倍倍盈咪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倍倍盈咪咪 36392114

阅读:68254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万佳旺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万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392114号“倍倍盈咪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万佳旺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万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392114号“倍倍盈咪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倍盈咪咪”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锅巴;虾味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3887号“咪咪”、第22731200号“咪咪及图”等商标指定用于第30类“虾味条;玉米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咪咪”,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米果(膨化食品);锅巴;虾味条”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92114号“倍倍盈咪咪”商标在“米果(膨化食品);锅巴;虾味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392114号“倍倍盈咪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倍倍盈咪咪 363921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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