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聚鑫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7700号“聚心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1601、1609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0422号“聚心”商标、第37891070号“聚心JUX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工具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1601、1609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除“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厨房用纸”以外的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厨房用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厨房用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