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昆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2630号“老农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329016号“农哥妙丹”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285474号“农哥易涂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