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九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2651号“未知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5719号“未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51292号“UNKNOWNWORLD”(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前述三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运营服务(SaaS);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