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71601号“趣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享 67571601

阅读:65915 2023-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佳豪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1601号“趣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5270号、第60934784号“享趣XIANGQ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

  申请人:张佳豪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1601号“趣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5270号、第60934784号“享趣XIANGQ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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