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沂州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宝德
委托代理人:山东新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48765184号“沂州滨河YIZHOUBIN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718号“沂州YI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520号“沂州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报道;2、白酒照片、广告照片、广告发布合同;3、经销商合同;4、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梨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烧酒;白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清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汉字“沂州滨河”及对应拼音“YIZHOUBINHE”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